2020-12-23 15:27:09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1月12日起,南京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进入我市并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快捷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网上预约,具体可下载“我的南京”App,在“宁食安监管仓”栏目填写申报。
三、凡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
四、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后方能出库。《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可网上查询。
五、从2020年11月12日起,南京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对于2020年11月12日起进入南京的进口冷链食品,凡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在南京储存、销售、加工。
六、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以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七、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取消政府补贴。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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